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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查有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及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等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糾正2項之處分。

2016-08-17
一、裁罰時間:105年08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及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對於客戶所填風險屬性分析問卷資料不一致,有未建立相關確認機制者,核有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 第9條、金保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10條第3款、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及第17條等應充分瞭解保戶暨確保其商品適合度之規定
(二)商品說明書有未確實更新揭露類全委帳戶之近期投資績效報酬者,不利消費者瞭解類全委帳戶最新績效資訊及影響消費者投資標的之選擇判斷,核有違反「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11點第1項第9款規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辦理104年第3季保單帳戶價值對帳單之揭露作業,有類全委帳戶之經理費及管理費由帳戶淨值內扣,未於對帳單揭露者,核有違反「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18點規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依金保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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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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