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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規定,依保險法核處新臺幣480萬元罰鍰、5項糾正,並命停止電話行銷業務2個月。

2016-08-1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502544732號
處分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3557017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88號8樓
負責人或代表人:凌氤寶
主旨:本會對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人壽),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4F129)所揭缺失事項,經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該公司105年1月1日與台灣人壽合併,爰依保險法規定核處台灣人壽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480萬元整及5項糾正,並命台灣人壽自裁處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電話行銷業務2個月。
事實:
一、 投資國外上市公司股權,並與被投資公司另2家法人股東簽訂權益價格保證合約,該合約之交易對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
二、 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有部分交易條件未提報董事會之情事,不利董事會投資決策之審議,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三、 辦理投資國外交易所交易債券(Exchange Trade Note,ETN)有投資標的為不保本且最終到期日超過10年之結構型商品,核與「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不符。
四、 辦理財務核保作業,有未洽請保戶提供財務告知書、未確實依前函報改善計畫辦理及業務員招攬報告書填報之年收入有短期內差異甚大,未建立檢核機制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第4款、第8款第6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 辦理保險業務,查有下列缺失事項,核與本會97年11月6日金管保三字第09702549510號函暨「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4目、第8款第3目、第8目及第9目暨第17條規定不符:
(一) 電話行銷業務,有以不當話術進行招攬、與其他金融商品作比較及客戶要求提供保險商品說明文件,有未據實告知等情事。
(二)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要保人風險屬性為「保守型」者,有投資商品屬性為「積極型」之情事,與所定內部規範未符。
六、 對於應付未給付予保戶之款項,有未建立定期檢核再行通知之機制,且有保戶於支領其他期款項時,未主動告知保戶尚有未領取之前期款項情事,不利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七、 保險商品條款有未顯著揭露警語者,核與財政部84年3月22日台財保字第841484673號令,有關補充訂定分紅人壽保險單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資訊揭露相關規範第1點4款規定不符,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八、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資訊揭露,有法定事項未予揭露之情事,核與「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10點第2款、第11點第2款、第18點第2款及本會102年10月29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082000號函規定不符。
九、 辦理利率變動型區隔資產帳戶管理有未以合理市價移轉及資產報酬率之計算有未合理分攤直接業務管理費用等情事,經核違反「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十、 辦理保險業務,查有下列缺失,核與保險法148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2款及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
(一) 辦理中期擔保放款業務,有授信決策過程有欠妥適、徵信作業未落實等缺失情事,經核違反「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28條及第40條,以及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二) 保全作業所訂之控制作業處理程序未詳盡之情事,有未依本會103年10月6日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9351號令規定辦理,經核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三) 辦理內部稽核查核作業,查有內部稽核一般查核報告內容有未揭露法定評估項目者,經核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 上述事實一,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1款規定,核處90萬元罰鍰。
二、 上述事實二,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 上述事實三,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1款規定,核處90萬元罰鍰。
四、 上述事實四,違規事實明確,且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以12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命台灣人壽自裁處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電話行銷業務2個月。
五、 上述事實五,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六、 上述事實六,違規事實明確,且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七、 上述事實七,違規事實明確,且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八、 上述事實八,違規事實明確,且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九、 上述事實九,違規事實明確,且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十、 上述事實十,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1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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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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