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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東森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

2016-08-19
一、裁罰時間:105年8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東森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第167條之2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6款及第7款(行為時第40條第6款及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對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東森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時有以不當之方法經營業務及以不當之手段慫恿保戶退保、轉保或貸款等行為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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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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