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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簡易人壽保險法及保險法等相關法令,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2016-10-04
一、裁罰時間:105年10月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對保管銀行帳戶之授權人員包括書面通知保管銀行與辦理定存、轉帳匯款交易人員,及辦理交割指示人員等二群組,其中交割指示人員異動有未依規定提報董事會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4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6條第5項規定不符,違反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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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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