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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華泰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保險商品有未經要、被保險人意思表示同意投保即進行辦理保費存入保險公司帳戶之作業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整。

2016-10-11
一、裁罰時間:105年10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泰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3 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銷售保險商品有未經要、被保險人意思表示同意投保即進行辦理保費存入保險公司帳戶之作業之情事,核違反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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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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