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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及予以2項糾正之處分。

2016-10-26
 
一、裁罰時間:105年10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及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經查有下列違失:
(一)       理賠作業有未依保單條款正確核算住院或手術保險金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       辦理國內股票投資,有未落實執行停損或未擬訂具體投資策略等情事,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三)       每周資金決策小組對個股之買賣分析,有使用舊資料、錯誤資料,或撰寫理由與實際買賣相悖離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四)       104年對業務部辦理一般查核,有未將洗錢防制作業列入稽核項目,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五、 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及予以2項糾正之處分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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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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