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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資訊作業,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核處限期改正處分,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2016-11-11
一、裁罰時間:105年11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及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作業欠確實,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9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不符。
(二)辦理資訊作業,查有下列缺失事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4款、第5款、第8款及第13款規定不符:
1、整體個人資料保護措施未臻周延且欠缺有效內控機制。
2、電子郵件過濾系統欠缺完善之過濾機制,且未落實執行所訂「電子郵件使用規範」。
五、裁罰結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核處限期一個月內改正;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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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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