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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整並予以1項糾正,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核處限於1個月內改正。

2016-11-16
一、裁罰時間:105年11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保單之死差與利差損益互抵之責任準備金提存作業,有未更新系統之實際經驗死亡率,致有少提準備金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5條規定不符。
(二)保單條款有未以粗黑或鮮明字體顯著標示疾病等待期間之相關規定者,核與「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67點規定不符。
(三)辦理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作業,查下列缺失事項,有未執行該公司訂定之相關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不符:
1、辦理104年度個人資料盤點作業有未落實者。
2、辦理個人資料盤點未確實,致有未依保存期限刪除個人資料。
(四)迄檢查結束日止,對電子郵件含非屬信用卡卡號之其他個人資料,截至檢查期間尚無相關控管機制,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授權本會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9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前述事項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120萬元整及予以糾正,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核處限期於1個月內改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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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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