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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戶通知信函寄發作業,查有違反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

2017-01-10
一、裁罰時間:106110
二、受裁罰之對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171條之14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公司辦理保戶通知信函寄發作業時,因系統管理中心修改電腦程式之覆核作業與公司所訂內部規範不符,導致電腦系統執行錯誤程式,使部分保戶保單資料不當郵寄予第三人,影響保戶權益,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二)本案公司通報時程延遲,內部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作業未臻周延,核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4項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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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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