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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華泰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核有與保險法相關規定不符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 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整。

2017-01-20
一、裁罰時間:106年1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泰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
四、違反事實理由:華泰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簽署作業,有未由公司委任具有資格條件之經紀人辦理,而由公司其他員工使用簽署人章,代為簽署蓋章之情事,核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3項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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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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