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裁罰案件

呂○○君、陳○○君擔任華泰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紀人,未親自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而將執業證照提供予該公司使用,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廢止執業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2017-01-2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0602560247號
受處分人:呂○○君、陳○○君
主旨:本會對華泰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銀保經)專案檢查所列缺失事項,查有華泰銀保經所任用經紀人呂○○君、陳○○君,未親自執行業務而將執業證照提供予華泰銀保經使用之情事,與保險法相關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廢止執業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事實:呂○○君、陳○○君擔任華泰銀保經之經紀人,查有未親自執行業務而將執業證照提供予華泰銀保經使用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8款規定不符;且呂○○君、陳○○君有申請執業證照時具報不實之情事,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1款規定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開事實,核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1款及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廢止呂○○君、陳○○君執業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 瀏覽人次: 9438
  • 更新日期: 2020-11-26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