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案件
王道商業銀行子公司辦理鼎興集團融資案涉有相關缺失,貴行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未妥適,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及應予糾正
2017-01-26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5683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70745361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2段99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駱○○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子公司辦理鼎興集團融資案涉有相關缺失,貴行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未妥適,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及應予糾正。
事實及理由:
貴行對租賃子公司辦理鼎興集團融資案件之監督與管理,核有下列缺失:
一、 子公司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銀租賃)承作案件雖已事前報經貴行,惟貴行未發現授權租賃子公司董事長得變更事項與內部規範不符情事。租賃子公司內部規範未明定授信擔保條件變更之核定層級,貴行未協助或督導租賃子公司妥適建立相關內部規範。
二、 子公司工銀租賃承作授信條件已明訂借戶須將應收帳款匯入借戶於貴行開立之帳戶,惟貴行未協助租賃子公司監控是否有不同交易相對人自同一銀行同一分行匯入等異常情事。又租賃子公司徵信作業無法完成照會,未依內部規範揭示於風險評估報告。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61條之1、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先生)
副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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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