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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元富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逾期申請繳銷所任用劉○○君人身保險代理人執業證書,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2017-02-06
一、處分時間:106年2月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元富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164條之1第1項、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18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富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所僱用之人身保險代理人劉○○君離職,該公司未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所定之15日期限內辦理繳銷該員執業證書,核有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18款之情事。
五、處分結果:予以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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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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