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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投資業務時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2017-02-08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投資業務時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一、裁罰時間:106年2月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149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有價證券之投資,未依公司所定內部作業要點規定提報投資月會,有未確實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情事。
(二)從事國外債券之交易,有透過未取得代理買賣外國債券許可證照之交易中介商辦理,與本會103年3月24日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2380號函內容未符,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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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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