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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予以4項糾正,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核處限期改正之處分。

2017-02-14
一、裁罰時間:106年2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1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經查有下列違失:
(一)有將禮券及餐券等獎勵金逕發予銀行通路業務員,與所簽訂之合作推廣契約書約定不符,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 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
(二)辦理核保作業,對家庭年收入與保險費支出能力未相當之保件,有未妥適評估仍予承保之情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辦理理賠作業,有以醫院病歷記載病患之主訴內容,作為既往症之依據,影響保戶權益之情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對商品簡介載有「僅供參考」等用語未以較大字體並載明於明顯處,核與財政部84.3.22台財保字第841484673號函規定不符。
(五)辦理利害關係人建檔作業,有漏未建檔公司負責人擔任董事之企業,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
(六)公司官網提供客戶以電子郵件洽詢業務相關事宜之頁面,於蒐集客戶個人資料時,未向當事人明確告知法定應告知事項,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4項糾正;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1款規定,核處限期一個月內改正之處分。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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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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