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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簡易人壽保險法及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6項糾正之處分。

2017-02-17
一、處分時間:106年2月1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之洗錢防制評估作業,未將國內高知名度政治人物納入評估標準;另所建置之洗錢防制資料庫(Accuity)查詢系統,仍有未臻完備之情事,核有礙公司健全經營。
(二)該公司辦理新契約電訪作業,未會晤被保險人親簽等案件有偏多情事,核與簡易人壽保險法第42條授權訂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第6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
(三)該公司辦理自由分紅保單商品紅利發放作業,有未依保險契約約定將紅利發放予保戶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該公司辦理受益人申請主約死亡給付,有未通知其醫療險附約尚未提出理賠申請者,不利保戶權益之保障,核有礙公司健全經營。
(五)該公司辦理保單貸款撥款作業有未給付至要保人帳戶,且相關作業文件未敘明融通轉存之理由,嗣後電訪作業亦未查證帳戶所有人與要保人之關係,核有未落實執行該公司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訂定之內規之情形。
(六)該公司辦理要保人住所變更之保全作業,有變更為所屬經辦局之地址,但未註記異常原因者,核與本會於103年10月6日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發布之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9351號令釋不符。
五、處分結果:核處6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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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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