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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理賠相關業務時,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12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

2017-03-07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理賠相關業務時,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12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
一、裁罰時間:106年3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理賠相關業務,經查有下列違失:
(一)申訴單位有設置於原處理部門之情事,核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二)辦理團體保險業務,有保單內容以約定書方式批註修訂條款及變更給付內容,未報送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不符。
(三)辦理下列理賠相關作業,致有損保戶權益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1、就牙周翻瓣術部分,有漏未賠付外科手術保險金之情事。
2、有承辦人員人為疏失,未依保單條款約定內容正確核算保險給付之情事。
3、有承辦人員人為疏失,系統建檔錯誤,致保險金少給付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12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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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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