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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5項、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50萬元整及予以3項糾正之

2017-03-17
 
一、裁罰時間:106年3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5項、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經查有下列缺失:
(一)104年度熱銷商品,有應支付之費用高於可收取之附加費用,致產生費差損之情事,核有違反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5點之1規定,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二)投資國外債券有透過未取得本會合格執照之外商銀行在台分行辦理,且迄未建立交易對手是否具合格交易商資格之控管機制,與本會103年3月24日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2380號函規定不符,核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三)對於單一金融機構集中度限額超限例外投資案,有未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即逕行投資,與公司內規不符,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四)103年8月訂定「富邦人壽國內外債券投資分類為無活絡市場投資之標準」作為國內外債券投資會計分類之入帳依據,惟未再提報董事會通過,核與本會保險局95年3月27日保局一字第09502002700號函規定不符。
(五)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作業,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內容,有未充分揭露結構型商品及利率避險部位之未實現損益者,核與保險法第146條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50萬元整及予以3項糾正之處分。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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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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