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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富昇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2017-03-17
 
一、處分時間:106年3月1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富昇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不當比較新舊商品之情事,核有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6款之情事。
五、處分結果: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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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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