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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核處於106年6月30日前完成改正

2017-03-31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核處於106630日前完成改正。

一、處分時間:106年3月3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部分資料庫未開啟稽核功能,致未留存資料庫之查詢、新增、修改及刪除等作業稽核軌跡,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不符。
五、處分結果:核處限於106年6月30日前完成改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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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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