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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67條之2及第167條之3規定,共核處2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及1項糾正。

2017-06-08
 
二、受裁罰之對象: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67條之2及第167條之3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執行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未臻周延,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3款規定不符。
(二)業務員證照之管理,有未於業務員離職後5日內註銷,以及有逾期換證且於換證前辦理招攬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77條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不符。
(三)內部稽核作業處理有內部稽核報告未針對事件揭露違法、缺失或弊端之查核意見及對相關失職人員之懲處建議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規定,共核處2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及1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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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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