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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農金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第164條之1及第167條之3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共核處7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2項糾正。

2017-06-14
 
二、受裁罰之對象:農金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第164條之1及第167條之3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執行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未臻周延,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3款規定不符。
(二)辦理業務員登錄證換證作業有業務員逾5年未辦理換證且於換證前有招攬業務,以及業務員登錄證換證未於5年期滿前辦妥者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77條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不符。
(三)確認招攬業務人員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作業與管理,有未訂定應辦理電訪或抽查作業之特殊案件標準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符。
(四)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未留存書面分析報告副本,以及辦理保險經紀業務,未將相關文件留存建檔備供查閱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2項規定不符。
(五)法令遵循人員有未定期向董事會與監察人報告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情形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50條第1項規定不符。
(六)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有:(1)年度稽核計畫內容有未完整且未以書面交付監察人核議並作成紀錄,(2)對於主管機關、會計師、稽核人員與自行評估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有尚未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3) 內部稽核報告有未交付監察人查閱,並提報董事會報告,(4)自行查核計畫表未送稽核人員備查,(5)一般查核內部稽核報告,未揭露自行評估之辦理情形及自行評估人員所提列之查核缺失事項,(6)所訂有關個人資料檔案保護內部作業規範,未依公司組織及作業現況審視並提報管理階層決議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及第4項、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第22條第1項規定不符。
(七)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之業務員,有未符資格條件即從事招攬之情事,以及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有尚未將防制洗錢作業納入查核項目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3項規定不符。
(八)未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及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抽樣電訪作業,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5項規定不符。
(九)查核確認保有個人資料現況之作業,含有個資之文件有未列入個資盤點清冊者,以及未建立適當之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稽核人員未將個資盤點作業及風險評估納入查核項目等情事,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3項授權本會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4條、第13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共核處7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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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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