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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第164條之1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共核處4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整及1項糾正。

2017-07-17
 
一、裁罰時間:106年7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第164條之1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保險經紀人公司時期,執行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未臻周延,及有未確實辦理簽署作業之情事,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3款規定不符。
(二)保險經紀人公司時期,有未依規定將有關文件留存建檔備供查閱之情事,及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及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抽樣電訪作業,經查有未確實留存電訪錄音檔者,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2項及第7項規定不符。
(三)該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未訂定應辦理電訪或抽查作業之特殊案件標準,及有未依報送主管機關營業計畫書辦理簽署作業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符。
(四)業務員登錄證有未於5年期滿前辦妥換證,核與保險法第177條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9條規定不符。
(五)保險經紀人公司時期,辦理個人資料盤點作業,含有個資之文件有未列入盤點者,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授權本會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4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第164條之1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共核處4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整及1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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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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