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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磊山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共核處6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70萬元整及1項糾正。

2017-07-20
 
一、裁罰時間:106年7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磊山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執行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未臻周延,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3款規定不符。
(二)業務員登錄證有未於5年期滿前辦妥換證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77條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9條第1項規定不符。
(三)業務員經由保險公司網頁為保戶投保旅行平安險案件,有未確實落實所定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與簽署作業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
(四)辦理內部稽核作業,(1)有稽核人員未向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之情事,(2)有年度稽核計畫內容未以書面交付監察人核議並作成紀錄之情事,(3)稽核人員及自行評估所提列之查核缺失事項,有未持續追蹤覆查,以及有未將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監察人查閱,並列為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之情事,(4)內部稽核報告有未提報董事會報告之情事,(5)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有未依規定揭露之情事等,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3項、第19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不符。
(五)業務員教育訓練制度有員工教育訓練之教材內容有以銀行存款與保險商品比較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3項規定不符。
(六)有尚未訂定金融檢查報告管理之內部控制作業規範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符。
(七)辦理個人資料保護作業,(1)有未建立適當之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之情事,(2)有未建立個資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應留存相關紀錄之機制之情事等,核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2項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共核處6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70萬元整及1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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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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