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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及2項糾正

2017-08-10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及2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06810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保險法第171條之1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作業,保險費率有低於送審費率核算保費之情事,以及辦理商業火險業務未依貨物保費預收附加條款確實計收保費,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辦理保戶應付未付款項,有未主動告知往來保戶,且相關帳務處理及通知作業欠妥;辦理被保險人身故後續退還未到期保費相關作業,核有欠妥,不利保戶權益保障,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辦理理賠作業,有實際付款日晚於預估付款日而少付延滯息;以及辦理個人傷害保險實支實付理賠作業,有就收據明細所列自費部分逕予折扣賠付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作業欠妥,有金融制裁名單或高風險名單建置未完整建檔或誤植、比對查詢系統設計不當,以及資訊系統上線前未確認檢核範圍完整性等情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本案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及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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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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