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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理賠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予以2項糾正之處分。

2017-08-29
一、裁罰時間:106年08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保戶辦理投保新契約或契約變更時,未主動告知保戶其保單尚有款項未領取情事,且未對所有應付未付款項之保戶主動進行聯繫。
(二)對於跨單位或跨系統理賠作業,未建立控管機制,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2款、第3款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辦理未導入理賠系統及健保身分就診之理賠案件,有未依保單條款約定正確核算給付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理賠資訊系統檢核機制未盡完備,致有未到期保費未依保單條款約定返還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辦理拒賠案件之處理作業,有通知方式及記載內容等欠妥事項。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予以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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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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