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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商業火災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及糾正

2017-01-20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商業火災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及糾正。
一、裁罰時間:106年1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附加現金保險等多項商品,有未依商品送審短期費率計費者;辦理附加竊盜險核保調整減費,與商品送審之保費計算公式不符;辦理附加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有未依商品送審費率計收保費者;辦理附加煙燻險條款業務有核算保費引用錯誤情事;辦理附加貨物預收條款,有未於保險期間結束後辦理結算之情形,均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辦理商業火災保險附加公共意外責任險承保多個處所之費率核算與原送審方式不同;核定計收保費之建築等級與招標規格不一致;辦理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附加營業中斷保險之平均危險費率,有未確實評估費率適足性之情形,均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辦理商業火災保險費率覆核作業有未發現使用性質及建築等級評估資料不一致、有未留存減費評估資料、有符合加費項目之特約條款未納入核保技術調整項目中評估者等情事,及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出單附加費用率,有與商品送審附加費用率不一致,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所定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等情事。
五、裁罰結果:本案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整及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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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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