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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鑑(估)價及授信案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相關作業缺失,核有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違反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3條規定,依同法第64條第9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2017-04-06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66000123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12100285
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67號2(A區)、9、10、11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魏○○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公司辦理不動產鑑(估)價及授信案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相關作業缺失,核有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違反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3條規定,依同法第64條第9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貴公司辦理不動產鑑(估)價及授信案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相關作業,核有下列缺失:
一、辦理不動產授信及鑑(估)價等作業,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辦理授信案件,未依內規徵取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報告書,即先提報董事會核准承作;未匡計借戶實際資金需求覈實貸放;就有明顯閒置情形之擔保品,未評估其利用價值及市場性,擔保品鑑價未符合估價從嚴與保守鑑估之穩健原則,且未敘明採較高單價評估之原因;辦理覆審,未揭露擔保品閒置狀況並瞭解原因;未核對擔保品不動產買賣合約是否與正本相符。授信風險控管有欠嚴謹,核有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執行之缺失。
二、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之缺失,顯示貴公司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一) 貴公司將屬於內部控制制度內涵之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之訂定及修訂事項,明定由總經理核定而非由董事會核定,內部控制制度核有疏漏,未能妥適建立。
(二) 貴公司投資損失部分監控作業,未由風險管理單位執行而由負責投資操作部門辦理,不符內部牽制原則,且未落實股票停損追蹤管理,風險管理機制未臻獨立有效。
(三) 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有由管理部簽報而未由總稽核簽報,不符稽核獨立性,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核有疏失。
(四) 貴公司內部稽核人員違反不得查核一年內曾服務部門之規定,且「稽核業務手冊」未將「法令遵循室」業務列入查核項目,未落實執行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
法令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4條第9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先生)
副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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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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