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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所涉未落實審查客戶董事會議紀錄之缺失,顯示貴行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2017-06-01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66000222B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身分證統一號碼:97172648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6號1、3、4、5、19、20、21樓、32號3、4、5、19、20、21樓及32號3樓之1、32號4樓之1、32號5樓之1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所涉未落實審查客戶董事會議紀錄之缺失,顯示貴行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事實及理由:
貴行下列缺失,核有未落實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一、 協助客戶完成董事會議紀錄,且未確實審查其董事會議紀錄。
二、所徵提客戶董事會議紀錄內容有欠完整。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第61條之1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先生)
副本: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先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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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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