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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台中商業銀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所列缺失(編號:○○○),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信託業法第18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及「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信託業法第57條及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分別核處罰緩及予以糾正

2017-07-03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229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51816908
地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87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賴進淵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87號
主旨:貴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所列缺失(編號:○○○),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信託業法第18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及「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信託業法第57條及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分別核處罰緩及予以糾正。
事實及理由:
一、本會前次檢查(104年5月12日至5月20日)已就貴行未申報大額通貨交易提列意見,本次檢查仍有○○分行及○○分行共8筆大額通貨交易,未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本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二、貴行○○分行銷售僅限專業投資人申購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予非專業客戶,核有違反信託業法第18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信託業法第57條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三、抽查○○、○○、○○、○○等4家分行客戶互動紀錄發現,有建議70歲以上客戶購買國外有價證券之情形,核有違反信託業法第18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信託業法第57條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四、貴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核有下列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一)貴行財務行銷人員獎金發放依據之「104年財務行銷業務獎勵專案」,僅將業務人員不法或違規情事列為考核扣分項目,未將非財務指標全數納入考核。
(二)貴行辦理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審核作業,對所徵財務報表不合理處未詳加查證說明,未分別對避險及非避險額度訂定不同之額度核給標準,且核給客戶交易額度未考量同業額度,核未落實「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第25條第2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
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信託業法第57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進淵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仲達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銀行局秘書室、銀行局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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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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