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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臺灣土地銀行寶中分行前行員賴○○涉嫌挪用客戶存款乙案,核有未能建立有效內控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暨構成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賴員之職務

2017-07-06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62000316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03700301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6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凌○○女士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6號
主旨:貴行寶中分行前行員賴○○涉嫌挪用客戶存款乙案,核有未能建立有效內控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暨構成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賴員之職務。
事實及理由:貴行寶中分行前行員賴員於樹林分行任內私自將存戶印鑑預先加蓋於空白取款憑條及空白定期存款解約申請書預留使用,挪用客戶存款新臺幣80餘萬元,貴行未就存摺空白磁條之保管與使用、臨櫃變更存摺行頁數交易建立妥適內控制度,亦未就櫃員交易訂定檢核交易功能及監控查詢機制,存匯主管亦未能詳實覆核,核有未能建立有效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構成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等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林○○,聯絡電話:(02)89689670,傳真電話:(02)8969135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女士)
副本: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秘書室、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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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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