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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2016-09-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訂「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修正草案,已完成法規預告,將依行政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為簡化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流程,適度降低電子支付機構作業成本及提高使用者之便利性,修正上開法規命令。
預告期間外界針對「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22條修正草案有關調整期間之規定,提出相關意見,其餘修正草案部分,均無意見。金管會經研析外界意見後,調整該辦法修正草案第22條規定,說明如下:
一、調整期間最終時點定為106年9月30日:
鑑於我國將於107年第4季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之相互評鑑,評鑑結果如不理想,除影響我國國際聲譽外,將衝擊我國金融機構業務發展及國人金融交易活動。為兼顧防制洗錢國際標準及社會大眾對法規鬆綁之需求,考量相關評鑑作業之準備須於106年底前完成,針對該辦法修正草案第22條第1項規定,調整期間最終時點為106年9月30日。
二、調整期間須「確認使用者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或社群媒體帳號」之身分確程序:
為適度提高簡化身分確認程序之嚴謹度,於調整期間內除採取「確認使用者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之方式外,並保留「確認使用者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或社群媒體帳號」之身分確認程序,維持雙重確認機制。
三、調整期間預告期間條文草案係為3階段,改採2階段配套措施:
(一) 第1階段(106年6月30日前):每月總交易金額上限為等值新臺幣1萬元。
(二) 第2階段(106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每月總交易金額上限為等值新臺幣5千元。
(三) 另考量調整期間最終時點定為106年9月30日,且設有金額限制機制可適度控管風險,刪除原定交易次數限制。
檢附「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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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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