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6年2月23日)

2017-02-23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6年2月24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晟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4541)申請廢止前經金管會105年9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36520號函同意該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9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9,000,000元及105年12月15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51266號函同意延長募集期間等案,業經金管會廢止在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20

貳、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元大新興亞洲美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債券型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內外之「元大新興亞洲美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整,其中新臺幣級別100億元、美元級別等值新臺幣100億元,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及美元計價發行一案,自106年2月23日申報生效。本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3億元。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3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1年以上(含),且自成立日起6個月(含)後,投資於國內外美元計價之亞洲新興市場國家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60%(含)。
「元大新興亞洲美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等值新臺幣2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2774-7226

參、處法商東方匯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2月23日
二、受裁罰對象:法商東方匯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責人彭○○。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法商東方匯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公告申報104年度及105年第2季財務報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法商東方匯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吳科長  聯絡電話:2774-7216

肆、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2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期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43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國泰期貨因調整網路下單保證金檢核機制發生錯誤,致受處分人105年7月26日有未收足期貨交易保證金接受交易人委託之情事,與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國泰期貨新臺幣12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程科長  聯絡電話:2774-7133
  • 瀏覽人次: 4698
  • 更新日期: 2017-02-24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