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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

2017-03-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簡化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簽署作業,及為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正,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以及為符合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實務需求,已完成「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之研議,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為符實務及簡化簽署作業,爰修訂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增訂「由主管機關訂定得免簽署之業務範圍」之但書規定。
二、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一) 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修正,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增訂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規定,並配合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附件一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險種範圍。
(二) 為符實務及簡化簽署作業,修訂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增訂「由主管機關訂定得免簽署之業務範圍」之但書規定,例如:微型保險、新臺幣500萬元以下之旅行平安保險、一年期傷害保險之續保…等業務。
(三) 為符合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實務需求,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明定再保險經紀人之委任應以書面為之;修正揭露相關資料之時點,明定由同一經紀人公司辦理保險經紀及再保險經紀業務時,應取得原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及原保險人之同意。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swsfront35/SWSF/SWSF0101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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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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