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新聞稿

金管會預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8條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

2017-03-21

為明確保險公司承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案件,得減收保險人業務費用之適用範圍,並利要、被保險人知悉本保險續保保費之計算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將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說明。另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8條條文,以符合法定度量衡單位用語,暨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條文,俾使文義更臻妥適,並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
前揭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下稱本費率表)修正草案部分:
(一) 修正本費率表(機車部分)說明三及(汽車一至五)說明二,明確規範本保險得減收保險人業務費用之範圍及條件如下:
1、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其受託人(不得為保險公司所屬業務員)親臨保險公司(含其分支機構)營業處所、經由保險公司網站或公開招標等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機車一年期、二年期、汽車者,至少應分別給予新臺幣(以下同)60元、80元、73元之保費優惠,但優惠保費不得超過保險人之業務費用。
2、 經核准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應將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所節省之成本,於手續費範圍內酌予保費優惠,但不得高於保險人給予要保人之優惠。
(二) 修正本費率表(汽車一至五)說明五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酒後駕車加費費率表說明三,揭示被保險人於保單到期前3個月內之違規肇事及酒後駕車紀錄,將於下年度保險費中反映。
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8條修正草案部分:配合公路監理機關就汽機車排氣量之度量衡單位採立方公分,並參酌法定度量衡單位用語,將同條第1項第1款第3目所定排氣量之度量衡單位修正為立方公分。
三、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部分:現行條文第2項第3款規定與第4項規定之文字不一致,易使人誤認為僅往返門診之交通費用限額為2萬元,而轉診或出院之交通費用未訂上限。為杜爭議,將同條第4款規定修正為「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之接送費用,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內容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前揭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前後之本費率表、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亦將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各界如有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前後費率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8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金管會提醒大家,我國有很完善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得迅速獲得保障,自87年實施以來,截至105年12月底止,理賠人次約有404萬人次,理賠金額約新臺幣2,226億元,對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屬頗具助益,有汽、機車的朋友們要記得投保本保險,尤其本保險機車投保率僅80%,提醒有機車的朋友們記得檢視自身投保情形,才能有即時的保障。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 瀏覽人次: 6277
  • 更新日期: 2017-03-21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