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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營業作業方式」草案

2017-05-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訂定「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營業作業方式」草案(下稱本作業方式),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為使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對於共同營業時間、共同營業時間外增加營業、自訂營業時間及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營業之作業方式,有明確遵循依據及符合實務需求,爰依據銀行法第51條及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規定,並參照現行相關規定,擬訂本作業方式,重點說明如下:
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之共同營業時間為星期一~五上午9時至下午3時30分。(第2點)
二、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如擬於共同營業時間外增加營業時間,例如提前或延後共同營業時間(例如上午8時至下午5時),或續於星期六、星期日及休假日對外營業,於金管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後,且確認相關帳務處理準則及內部控制等機制均已完備,並揭露營業時間及服務項目,即可對外營業。(第3點)
三、考量金融機構之實務需求,且配合工商企業資金調度及民眾日常交易之規劃,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如有非於前揭共同營業時間營業而自訂營業時間(例如:週二至週日下午2時至8時)之需求,須事先向金管會提出申請,以維持金融市場順暢運作。另經核准後,如營業時間有異動,於申報及確認後,即可對外營業。(第4點)
四、遇天然災害時之停止營業作業方式:
(一)全日停止營業之基準(第6點):
金融機構全日是否停止營業,依其所在地區相關政府單位【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授權所屬區、鄉(鎮、市)】發布之訊息為準。
(二)半日營業時間之起迄點(第7點):
依金融機構所在地相關政府單位是否發布半日上班時間之情形,明訂其應停止營業之時間。 

項目
有發布下午上班時間
未發布下午上班時間
上午停班之停止營業時間
900AM~發布之下午上班時間
900AM130PM
下午停班之停止營業時間
發布之下午停班時間~當日營業終止時間
12:00~當日營業終止時間

    本作業方式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陳述意見。

附件: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營業作業方式草案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68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 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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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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