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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6年7月26日)

2017-07-26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6年7月2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投保中心106年第2季辦理上市(櫃)公司內部人短線交易歸入權情形案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以股東身分催促各上市上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對內部人短線交易行使歸入權,或由其代位行使歸入權案件,106年度第2季辦理情形如下:
一、自83年下半年度至105年上半年度止應行使歸入權案件共計7,386件,應歸入金額新臺幣(以下同) 3,469,714,402元;已行使結案7,380件,已歸入金額2,343,998,823元;未結案件6件。
二、106年度第2季就前述應行使歸入權案件執行結案2件,結案金額287,497元。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投保中心將持續督促各該上市(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對其內部人因短線交易所獲致之利益尚未歸入公司者確實執行請求。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黃科長 聯絡電話:2774-7239
 
參、處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456)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7月26日
二、受裁罰對象: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23日董事會通過擬間接轉受讓荷蘭商FERROXCUBE INTERNATIONAL HOLDING B.V.、香港FERROXCUBE HONG KONG LIMITED暨大陸地區飛磁電子材料(東莞)有限公司之股權案,其投資金額超過該公司行為時所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限額,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應依所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張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09
 
肆、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7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豐期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43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期貨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該公司105年12月22日及29日因保證金核計錯誤,致有未收足期貨交易保證金接受委託,及其交易主機檢核保證金機制,有未落實其內部控制制度規定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永豐期貨新臺幣24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羅科長 聯絡電話:2774-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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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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