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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提醒民眾保險無法解決債務問題

2017-07-27

關於近日報載詐領保險金事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保險係為未來不特定風險預作準備,而於危險事故發生時藉由保險制度,將相關風險移轉及分散並填補損失,其本質在於保障而非獲利。如投保之目的係為加害被保險人致死以領取保險金者,除涉刑法上之犯罪外,以該等目的所投保之保險契約,依保險法第109條或第121條之規定,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金管會對於保險公司核保政策及作業相當重視,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已規定保險業應訂定其內部之核保制度及程序,並責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以強化保險業之核保作業。對於道德危險之預防,金管會亦函請壽險公會轉知保險業應確實執行財務核保程序,以督促保險公司落實核保作業,防止有心人士利用被保險人之生命與身體詐領保險金。金管會呼籲,請民眾於投保時配合保險公司辦理財務核保及生調體檢等作業,除能確保自身投保權益,並能共同協助避免道德危險事件之發生。
    為有效防範及遏止保險詐欺案件,健全保險市場之發展,經社會各界共同推動成立之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密切與檢調機關聯繫合作、協助進行保險犯罪調查,以保障投保大眾之權益。金管會提醒民眾,應正確認識保險目的,切勿心存僥倖以為得以透過保險獲利或解決債務問題,以免造成自身或家庭終生遺憾。

聯絡窗口:金管會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 (02) 8968-0763
金管會民意信箱: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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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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