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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6年7月27日)

2017-07-27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6年7月2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處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 裁罰時間:106年7月27日
二、 受裁罰對象: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6551)為行為之負責人伍○○君。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3月25日召開董事會通過為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背書保證新臺幣6億元,伍○○君未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且討論及表決時未予迴避,並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且該次董事會議事錄未敘明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等,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
五、 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0

參、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經許可之本國期貨商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交易會員資格並取得期貨結算機構之結算會員為其辦理結算交割之證明者,得接受其他期貨商委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羅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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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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