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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放寬銀行辦理外國債券自營之附賣回條件交易不計入限額

2017-09-19
為促進金融市場發展,金管會近期將重新發布「銀行申請兼營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應遵循之規定」,放寬銀行辦理外國債券自營業務之附條件交易限額。
金管會表示,基於對銀行持有外國債券部位之實質風險控管原則,並考量銀行辦理外國債券業務風險承受能力,將明定銀行兼營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業務,以「附買回條件賣出」之外國債券交易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前一年度決算後淨值百分之三十,至以「附賣回條件買入」之外國債券交易餘額則免計入限額,不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第九條所定應以經營證券業務指撥營運資金為計算基礎之交易限額規定限制。
金管會預期上述限額之放寬,可達到引導在境外辦理之外國債券附條件交易至境內辦理、活絡我國外國債券市場發展及便利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幣資金運用等效益。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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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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