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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6年9月22日)

2017-09-22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6年9月2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176)申請撤回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50,000,000元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撤回在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11

 

貳、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野村亞太收益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多重資產型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內外之「野村亞太收益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整,新臺幣級別100億元、外幣級別等值新臺幣100億元,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美元及人民幣計價發行一案,自106年9月22日申報生效。本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債券(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之資產等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投資於亞太國家或地區之有價證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

「野村亞太收益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新臺幣2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陳科長  聯絡電話:2774-7226

 

參、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受僱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6年9月2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吳○○。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4款、第7款、第9款、第11款、第13款及第1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吳○○執行業務時,有對客戶作贏利之保證、利用客戶帳戶買賣有價證券、代客戶保管印鑑及存摺、挪用客戶之有價證券及款項、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未依客戶委託執行有價證券買賣、代理他人開戶、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          

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吳○○職務。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吳科長 聯絡電話:2774-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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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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