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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會議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規定:
第九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六人至十二人,其中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法務部部長及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獲任命之本會專任委員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原任命之任期屆滿前,為當然委員,其餘由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機關首長及具有金融專業相關學識、經驗之人士派(聘)兼之。委員由機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除前項專任委員外,均為無給職。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規定:
第三條 有關重大金融制度、監理政策及維持金融市場穩定重大措施,應提本會委員會議審議及報告。
第四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之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主要議題有關之其他機關或事業派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

依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第4條,明定本會為行政院所設之委員會(修正前之行政院組織法未有明定),非屬合議制獨立機關,本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修正,自101年7月1日起施行,組織運作調整為首長制,其委員會議係由相關部會首長及學者專家組成,就金融監理事務進行協調溝通,爰自101年7月1日起,本會委員會議紀錄依法毋須對外公開。

相關連結:委員會會議紀錄
  • 瀏覽人次: 38506
  • 更新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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