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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核准證券經紀商得建置網路平台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金管證券字第10400140146號)

2015-04-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400140146號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核准證券經紀商得建置網路平台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二、申請辦理本項業務者,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九條規定申請設置證券商,或依同標準第六章規定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並應檢具前開申請書件,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並轉報本會核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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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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