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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十五條附表二十九、第十六條附表三十二、第三十二條附表五十八、附表五十九、附表六十一、附表六十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五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八條附表十六之一、附表十六之二。(金管證發字第1060002304號)

2017-02-0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060002304號

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十五條附表二十九、第十六條附表三十二、第三十二條附表五十八、附表五十九、附表六十一、附表六十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五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八條附表十六之一、附表十六之二。
附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十五條附表二十九、第十六條附表三十二、第三十二條附表五十八、附表五十九、附表六十一、附表六十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五條附表十五、附表十五之一、第十八條附表十六之一、附表十六之二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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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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