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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3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1條條文。(金管證期字第1060003633號令)

2017-02-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60003633號
 
修正「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三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十一條。
附修正「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三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十一條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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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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