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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部分條文、「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七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五條。(金管證發字第1060027112號令)

2017-07-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060027112號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部分條文、「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七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部分條文、「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七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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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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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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