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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2016-10-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考量網路交易日趨頻繁,為明確交易雙方權利義務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已研擬「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行政院於104年12月31日依據前述條文第2項授權規定,訂定發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該準則未將透過網路投保方式簽訂之保險契約納入排除解除權適用之情事。金管會考量保險契約之特性,爰依前揭準則第3條規定,於本草案應記載事項第17點明定透過網路投保方式簽訂之保險契約,於契約生效後,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以明確契約雙方權益。
本草案計26點,其中應記載事項共21點,不得記載事項計5點,重點如次:
一、應記載事項:
1. 明定契約適用範圍及與網路保險服務契約有關之名詞定義。(第1、2點)
2. 明定保險公司接收消費者傳遞電子訊息及得不處理電子訊息之處理方式。(第5、6點)
3. 明定消費者對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及相關文件應妥善保管及密碼錯誤之處理方式。(第8點)
4. 明定保險公司對於消費者通知交易錯誤之處理方式。(第9點)
5. 明定保險公司對個人資料負有保密之義務。(第12點)
6. 明定因電子訊息發生損害賠償之處理方式。(第14點)
7. 明定透過網路投保方式簽訂之保險契約,於契約生效後,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17點)
8. 明定消費者及保險公司得終止之情形。(第18點)
二、不得記載事項:
1. 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他顯失公平之約定。(第1點)
2. 不得記載如有爭議,限以保險公司所保存之本服務使用歷程及相關電子文件作為認定標準。(第2點)
3. 不得記載保險公司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第3點)
4. 不得約定保險公司得任意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第5點)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意見以期草案內容更臻周延,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外界如對於預告之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可於草案預告公告翌日起60日內,在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index.aspx)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保險局。
檢附「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33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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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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