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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金融機構布局亞洲

一、緣起
近年來亞洲國家經濟蓬勃發展,是未來世界經濟發展的中心,依據亞洲開發銀行估計,2012年亞洲占全球GDP之比重約36%,預估至2050年,這項比重將逾五成,顯示亞洲市場極具發展潛力。
臺灣金融業具有良好的服務品質,惟營運多偏重在國內市場,在國內金融市場漸趨飽和,再加上國內人口結構邁入高齡化及少子化,有必要拓展海外市場,以增加金融業成長機會及獲利空間。
為延伸臺灣金融業的觸角,逐步形成金融服務圈,金管會積極推動金融業亞洲布局,以掌握亞洲市場發展契機,並分散市場風險,同時進一步在地服務臺商,拓展區域市場,進而協助亞洲經濟發展。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已擬定下列推動策略,協助業者積極布局亞洲市場:
(一)  調整法規簡化程序:已修正銀行法、證券商管理規則及保險法等規定,擴大金融業者國外併購動能,此外,申設非大陸地區之海外據點,由事前核准制改為自動核准制,讓金融機構海外布局更有空間。
1.    銀行業:
(1)修正「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簡化銀行申設國外分支機構之程序,以利業者及時掌握商機,展開布局。
(2)開放本國銀行國內營業單位得與海外分行相互協助辦理對保作業,有助臺商靈活調度資金,同時提升銀行業服務競爭力。
(3)放寬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對該金融控股公司持股50%以上之國外子銀行可辦理無擔保授信,有利其擴展海外業務。
(4)修正銀行法,將銀行轉投資總額及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上限,改以「淨值」為計算基礎,預估擴增銀行業海外投資併購能量約新臺幣5千億元。
2.    證券業:
(1)開放證券商得為海外子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於當地金融機構融資為背書保證,以不超過淨值40%為限,有助證券商子公司資金運用彈性。
(2)放寬證券商之外國轉投資事業間資金貸與限額由現行淨值之40%提高至100%,有助證券商之海外布局。
(3)開放證券商得經本會核准將資金貸與海外轉投資事業,並放寬證券商申請投資外國事業,其自有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二百者,得專案申請核准,以利證券商擴展海外業務與增加海外轉投資事業之投資金額。
(4)放寬證券商持股50%以上或具實質控制力之外國轉投資事業相互間得為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簡化轉投資事業新增業務或再轉投資相關作業,以利提高證券商海外資金運用之靈活度及海外轉投資事業之競爭力。
3.    保險業:
(1)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增列保險業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不計入保險業國外投資限額計算,大幅增加保險業海外併購能量。
(2)開放保險業從事國外銀行、證券、投信、融資性租賃等事業之投資,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
(3)開放保險業從事協助辦理各項保險理賠服務、損害防阻之顧問服務,以擴大保險業業務往來範圍,俾業者掌握商機。
(4)放寬保險業得申請在國外設立分(子)公司之適法性條件(最近一年無重大裁罰或罰鍰累積達300萬元以上),俾鼓勵保險業申設國外據點。
(二) 國際監理合作:
1.    金管會積極透過各種方式,促進國際監理交流合作,以協助我國金融機構布局亞洲,包括主動洽訪其他國家監理機關,推動洽簽MoU(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促進資訊交流與監理合作,並藉由參與WTOAPEC、雙邊經貿談判諮商會議等國際會議場合,以及金融監理機關間互訪之機會,建立派員至其他金融監理機關訪問機制,以協助解決我國金融機構於當地金融市場發展之進入障礙。
2.  為協助我金融機構拓展亞洲國家當地市場,至菲律賓、緬甸、印尼及越南等國訪問,除與我國金融機構在當地分支機構負責人舉行座談,並拜會該等國家金融監理主管機關,爭取簽署相關合作文件,對增進雙邊之金融監理合作甚有助益。
(三)  培訓國際人才:為協助金融業拓展及開發亞洲市場,國際化金融人才應瞭解國際金融市場發展動態,具備豐富跨國管理經驗、跨國新經營理念及視野,並熟稔當地國市場之語言及文化民情。同時,為提升我國金融市場專業人才國際視野與專業能力,亦須進一步培養金融人才具備跨國資產管理、數位金融及電子商務等跨領域職能。
1.  已請銀行公會研議運用各銀行依銀行法第51-1條提存之「金融研究訓練發展基金」,辦理國際金融相關培訓計畫。該基金104年度已辦理相關培訓課程,培訓人次達2,600人次。
2.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已開辦「金融人才進階培訓班」及「進階國際菁英人才培訓班」等專班,每年培訓105人次,國際人才相關課程於104年已培訓3,474人次。
3.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已辦理「保險業國際化菁英人才培訓班」,該培訓班於104年度已培訓63人次,協助提升保險業投資、財務與風險管理人員之國際觀及專業能力。
(四)    建置海外布局資料庫:為利我國金融業辦理布局亞洲之策略規劃評估,銀行公會、券商公會及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已建置資料庫,蒐集包括印尼、印度、柬埔寨、泰國、寮國、緬甸等國之監理法規、相關研究報告及當地金融市場概況等相關資訊,並持續擴充資料庫內容與範圍。
(五)   強化資本適足:金融機構需有適足資本,才能支應業務發展,且資產達一定規模,才有能力成為區域性金融機構。為讓國內金融機構體質更加健全,並能支應其在亞洲區域發展,進而成為區域性金融機構,應先充實「資本」,並擴大「資產規模」。
三、執行成果
() 銀行業:銀行業海外據點截至10412月底已達451處,較102年底之293處成長53.9%;其中亞洲據點達355處,較102年底之202處成長75.7%
() 證券業:證券業海外據點截至10412月底為116處,較102年底之115處成長0.9%;其中亞洲據點達79處,較102年底之73處成長8.2%
 () 保險業:保險業海外據點截至10412月底,已達41處,較102年底之38處成長7.9%;其中亞洲據點達39處,較102年底之36處成長8.3%
() 整體金融業海外據點截至104年第4季,合計為608處,較102年底之446處,成長36.3%,其中亞洲據點部分,合計為473處,較102年底之311處,成長52.1%
() 鼓勵海外併購,迅速擴大規模:自102年下半年至104年第4季,已完成26件國外併購案,包括銀行業5件,證券業9件及保險業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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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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