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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高齡化金融商品與服務

一、緣起
    臺灣已邁入高齡化的人口結構,我國於1993年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超過7%成為高齡化社會,2018年該比率超過14%,成為高齡社會,預計2025年將超過20%,邁入超高齡社會。高齡化及少子化的趨勢不只造成家庭人口結構改變,金融需求也將隨之而變。金管會鼓勵金融機構適度調整資源配置,開發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並可結合醫療、安養等服務機構之資源,提供高齡者老年生活所需資金及安養照護服務,增進退休生活保障,使臺灣的高齡者有更美好的生活。

二、鼓勵創新高齡商品及服務
    為滿足高齡化社會之金融需求,並針對高齡化社會所衍生之各項老年經濟安全議題,包括因退休後之安養費用、疾病或意外導致之長期看護等需求,金管會除辦理法規鬆綁外,並積極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研發相關金融商品與服務,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高齡者安養信託:高齡者或其親屬交付金錢(含保險金)、有價證券或不動產等財產,向信託業者辦理信託,信託目的包括老年安養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項目。
  1. 金管會自105年起實施相關評鑑及獎勵措施,鼓勵銀行辦理高齡者安養信託。
  2. 評鑑績效優良銀行給予申請信託相關業務自動核准之獎勵。
  3. 要求信託公會與銀行業者,辦理高齡者安養信託之宣導。
(二) 信託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
1. 為因應高齡及少子化趨勢,金管會於109年9月1日發布信託 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期許信託業積極投入適當資源調整部門組織及培育專業人才,並透過整合機構內部資源及對外跨業合作,改變以往過於偏重理財信託的現況,發展為客戶量身訂做之全方位信託業務。本計畫辦理時程為2 年,重要措施包括:
  1. 引導業者逐步提升信託部門職能及組織架構;
  2. 修正信託業薪酬制度之訂定及考核原則;
  3. 放寬行銷推廣信託業務之限制;
  4. 研議我國發展專營信託公司之可行性;
  5. 研議檢討法令加強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之管理;
  6. 協調強化預售屋信託機制之落實;
  7. 研議建構發展家族信託之法制及稅制環境;
  8. 鼓勵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
  9. 推動「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信託專業能力認證制度;
  10. 推動「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認證計畫;
  11. 與社福團體、安養機構及醫療機構等跨業合作;
  12. 辦理評鑑獎勵績效優良之信託業與有功人員。
2. 隨著我國人口結構及社會環境之變化,信託業務亦須因應社會經濟發展情形及滿足客戶不同階段人生需求予以調整,金管會於111年9月29日發布信託2.0「全方位信託」第二階段推動計畫,希望在前述信託2.0計畫所奠定之全方位信託業務發展基礎上,持續鼓勵及推動信託業發展與時俱進之信託服務。第二階段計畫辦理時程為111年9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重要措施包括:
  1. 持續引導業者逐步提升信託部門職能及組織架構;
  2. 研議修正相關法令以加強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之管理;
  3. 持續協調強化預售屋之信託機制;
  4. 研議建構發展家族信託之法制及稅制環境;
  5. 鼓勵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
  6. 督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分別完成銀行及信託業辦理失智者或疑似失智者服務參考做法,並函請上開公會提供所屬會員機構作為相關實務作業之參考;
  7. 加強宣導高齡(失智)者及身心障礙者金融服務之相關觀念;
  8. 推廣相關認證制度及推動進階與回訓計畫;
  9. 協助辦理信託監察人之培訓課程;
  10. 加強信託產學合作,推動「信託校園扎根計畫」;
  11. 推動信託業跨業合作,提升友善對待高齡(失智)客戶相關措施;
  12. 辦理評鑑獎勵績效優良之信託業與有功人員。
(三)商業型逆向抵押貸款:由年長者提供自己既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銀行,銀行每月平均撥付本金,作為老年生活保障之補充性措施,以安定年長者生活。目前已有多家銀行開辦。為方便民眾瞭解及獲取相關資訊,金管會銀行局已於官網設置「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專區,提供相關業務概況及統計資料,並可連結到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資訊」,以取得目前各銀行辦理該項業務之相關訊息。
以防養老圖
(四)符合退休理財需求之基金商品:持續鼓勵投信業者開發提供符合高齡化社會需求、適合退休理財規劃之基金商品,並辦理退休理財教育。前述基金商品包括但不限於目標日期基金(Target Date Fund)等,以供作為規劃退休投資工具之選擇。


(五) 推動國人退休準備平台:為持續推廣國人退休理財觀念,促進國人落實執行退休理財活動,金管會請集保公司規劃結合退休投資與促進公益之「退休準備平台」,該平台110年9月23日於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網站上線,平台內容包括:
  1. 退休(保險)教育及缺口試算:教導國人認識退休(保險)風險有哪些,及提供試算退休金(保險保障)缺口之工具。
  2. 嚴選基金及下單導引:由專家於遴選適合退休投資之基金,提供優惠費用(如免手續費及低經理費等)之定期定額投資,讓全體國人均能以小額資金參與投資。
  3. 業者提撥經費參與社會公益:例如提供老人照護、急難求助等社會協助,促進優質友善的退休環境。
  4. 設置各家保險公司專屬網域之連結(單一入口),國人點選後可連結至各家保險公司保障型保險商品之專屬網頁,提供國人基本保障之保險商品。
(六)推動小額終老保險:
  1. 金管會於105年12月28日發布訂定小額終老保險相關規範,鼓勵壽險業者開發設計及推廣小額終老保險商品,保障包括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保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保額2萬元,並就承保被保險人投保年齡達55歲以上績效優良者,除公開表揚外,另提供相關監理誘因,以因應高齡人口結構,補強社會安全網,滿足高齡者基本保險保障需求。
  2. 為提高國人保險保障額度及增加消費者投保規劃彈性,金管會108年3月27日發布修正小額終老保險相關規範,將前開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保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保額上限由2萬元提高至10萬元,及修正放寬繳費期間限制為6年以上,並自108年7月1日起實施。
  3. 為提高國人保險保障額度,金管會110年2月23日發布修正小額終老保險相關規範,將前開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保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70萬元,有效契約數由二組放寬為三件,並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
  4. 為因應我國人口高齡化趨勢並提高國人保險保障,金管會112年1月12日發布修正小額終老保險相關規範,將前開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保額上限由70萬元再提高至90萬元,並自112年5月1日起實施。
(七)推動年金保險: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推廣團體商業年金保險,並鼓勵民眾透過年金保險,保障老年經濟安全,金管會業核定「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及修正發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94點,並備查修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俾利業者開發設計年金保險商品。
(八)推動長期照顧保險:為配合衛生福利部長期照護政策,金管會積極規劃與衛生署建立資訊溝通平台,並核定「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俾利業者開發設計長期照顧保險商品。
(九)提供監理誘因以鼓勵保險業者加強推廣:為鼓勵保險業積極推廣高齡化保險商品,對於推動績效優良業者,得享有核准制商品改以備查方式送審等獎勵,推動績效優良者可享有較低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提高國外投資額度。

三、保護措施及金融教育宣導
    金管會為防止高齡長者金融剝削、防制消費詐欺及不法行為,已採取多項保護措施,此外並積極規劃辦理高齡長者金融消費教育宣導,協助高齡者者建立正確消費金融與理財理債觀念,相關說明如下:
(一)保護措施:
  1. 本會為督導國內證券期貨業更加重視高齡客戶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已於111年4月7日同意核備證券商公會、投信顧公會及期貨公會分別訂定之「證券商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服務自律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高齡金融消費者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準則」及「期貨服務事業辦理高齡客戶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準則」等自律規範,並納入證券期貨業內部控制制度,以強化證券期貨業對高齡客戶金融消費權益之保護機制,前開自律規範並自1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 證券期貨業對於高齡客戶所應採取之強化保護措施包括:(1)KYC作業應就高齡客戶設計符合其風險特性之風險屬性評估機制;(2)KYP作業應針對高齡客戶適當考量影響性較高之因子,充分反映其風險等級及標示特性;(3)對高齡客戶辦理適合度評估時,應妥適評估說明擬推介商品之適合性及推介理由,以確認所行銷商品確實適合高齡客戶;(4)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應強化行銷與契約文件可閱讀性;(5)對高齡客戶之特殊行為,宜採關懷提問因應措施;(6)應有銷售高齡客戶高風險商品之交易檢視或確認機制、高齡客戶交易監控及加強查核機制等。
  3. 為強化銀行業高齡客戶權益之保護,本會已參考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所發布的「公平對待弱勢客戶指引」,以及過往對銀行業與高齡客戶往來的監理實務情形,於111年3月23日備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定「銀行業公平對待高齡客戶自律規範」,且銀行業已於111年9月完成納入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執行及列為內部查核項目。前開規範所定具體措施包括:銀行宜採取合宜措施以瞭解高齡客戶業務往來需求、銀行宜建立協助高齡客戶表達其需求之機制、銀行應提供高齡客戶投資型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適合度評估機制、銀行宜採取高齡客戶能理解之方式溝通所銷售之金融商品與服務、銀行應制定櫃台人員對高齡客戶異常金融交易行為之應對保護措施、銀行應建立就提供高齡客戶申購及轉換「高風險商品」交易服務之控管機制、及銀行應建立高齡客戶金融交易監控及查核機制等措施。
  4. 107年2月1日修正發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29-1條,銀行不得主動向高齡者推介結構型商品。
  5. 督導金融機構落實臨櫃關懷提問之防詐措施:銀行公會訂定「臨櫃作業關懷客戶提問參考範本」,要求金融機構櫃台行員加強關懷提問,避免民眾遭受詐騙致財產損失,其中包含對高齡者提領現金達新臺幣3萬元以上或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個人匯出匯款外幣案件等情形,金融機構應詢問其辦理動機與目的,如經研判客戶顯屬遭詐騙者,金融機構將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逕向警方報案,以減少民眾財產損失。
  6. 強化業者對「銀髮族群」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控管機制:鑒於銀髮族群較易因業務人員話術或不瞭解保險商品狀況下貿然投保,為強化保險業對於高齡客戶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控管,保障高齡消費者之投保權益,金管會於109年8月28日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將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客戶之銷售過程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之客戶年齡門檻,自70歲調降為65歲以上,並自109年10月1日施行。另金管會已要求保險業將上開規定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未來將視實際執行狀況適時檢討修正上開規定。
(二)規劃辦理高齡長者金融消費教育宣導:
  1. 金管會「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歡迎高齡者相關團體踴躍參與,並可至金管會銀行局官網採線上報名
  2. 金管會104年已製作宣導短片「金融機構主動關懷提問防制詐騙-對手篇」,宣導金融機構櫃台行員加強關懷提問,避免高齡者遭受詐騙致財產損失及107年製作「微電影『安養信託-高齡長者篇』」,促使民眾對安養信託之金融知識瞭解重視,以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與宣導,及109 年製作「微電影『金融交易安全宣導篇』」,宣導在辦理金融交易應注意事項,如:不要將存摺、印鑑、密碼及已簽章之空白表單交給金融機構行員保管、定期檢視對帳單,並應注意理財專員不得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相關宣導短片可至金管會銀行局官網下載
  3. 108年製作宣導短片「小額終老保險-照顧身後摯愛」及「小額終老保險-皮雕藝術家篇」,於臺北交六轉運站16座及台北車站、西門町商圈17座等共33座撥放設施播放,及上傳至YouTube供民眾瀏覽。
  4.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109年度保險主題教育宣導計畫」,製作「活在當下篇」宣導影片,宣導退休至終老所需之相關保險商品規劃,滿足高齡者所需之醫療照護及經濟安全等需求,例如可投保長期照顧保險滿足老年臥病在床之長期照顧需求、可投保年金保險確保老年經濟生活安全。預計於110年7月於戶外媒體(7-11 open channel)及網路媒體(Youtube及facebook)播出。
  5. 為提升民眾高齡化意識及對高齡化保險商品之瞭解,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網站建置相關「高齡化保險專區」(網址: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提供投保需求規劃、退休需求試算、高齡化保險商品介紹等作為民眾投保參考。​​​​​​​
四、預期效益
(一)提供老年人或高齡者較佳生活保障。
(二)協助金融業開拓新商機。
(三)挹注醫療及老人安養機構更新發展活力。
(四)以商業機制減輕政府社會福利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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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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