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鼓勵金融機構於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家數待增加地區供金融服務

積極鼓勵金融業於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家數待增加地區提供金融服務

一、採行措施:依「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者,不受每年2處之限制;且於106年10月12日修訂上揭辦法,放寬金融機構隨時可申請於上述該類地點設立分支機構。
二、成效:96年至112年6月,本會已核准50處設置於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家數待增加地區之分支機構,其中本國銀行32處,信用合作社18處。
 
  • 瀏覽人次: 7488
  • 更新日期: 2023-07-19
回到最上方